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健全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考核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