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场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机关、备案监督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