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消防组织的组建单位,在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时,应当优先聘用具有消防专业技能和消防工作经验的人员。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