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指挥调度体系。

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