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配齐人员和设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且相对集中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