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建设、施工和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