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水源和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制定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确定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可以作为消防水源,取水困难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天然水源、消防水池等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