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在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下,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