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逐步采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做好日常维护;

(四)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依法处置消防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