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与停放第二十一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