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