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更换、回收服务。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