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服务中心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管理责任,或者允许文物商店通过其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