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服务中心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管理责任,或者允许文物商店通过其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