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交易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艺术品,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

(二)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或者文物交易记录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