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领域专项资金中作出专门安排,用于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文物艺术品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支持和保障政策,提供便利服务。浦东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文物艺术品交易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