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加强文物鉴定等各类专业人才培养,支持文物经营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本市社会文物行业协会应当定期举办文物鉴定专业技术培训,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

申请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取得合格证书并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视同符合条件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惩戒的管理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