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督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