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征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