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征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