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二)挖坡、挖沟、取石、取土;(三)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四)在店铺门面外堆放物品、材料;(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扔倒或者焚烧垃圾;(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