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弘扬中医药文化,培育中医药文化科普队伍,推动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向公众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鼓励研发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