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理标志等方式保护中医药文化及其文化生态,推进名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的活态传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申报、保护和传承工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医药项目予以扶持,并纳入文化强市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