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四十六条有效支持知名中医药院校与本市高校合作共建中医药院校或者学科,推进本市高等院校开设中医药专业,大力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中医药院校应当强化学生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内容。高等院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中医基本技能纳入学生专业课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