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立中医医疗联合体,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共享、学术活动和培训交流等方式,共享优质中医药资源,带动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同质化均衡发展,提升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支持非中医医疗机构参与中医医疗联合体建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