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实行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