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第五十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在受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标注,并根据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结果更新标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