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节 信用信息异议第四十九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对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