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专业人才培养、诚信教育宣传、信用服务业发展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