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专业人才培养、诚信教育宣传、信用服务业发展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