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实行记录制度。

对经行政处罚后再犯的违法者,从重处罚。再犯的违法者经处罚后又发生违法行为的,除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外,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经整顿予以改正的,由主管部门通知其恢复生产或者经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