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伪造、盗用、倒卖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印、证,未构成犯罪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