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做出醒目标识,在其他出入口公布详细路线指引,并对在集贸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主办者将计量器具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