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出售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允差要求,出售人应当配备使用与所售商品相适应的符合允差要求的计量器具。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实际,确定商品允差的具体要求和短缺量的确认方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