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八章 交流第三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一)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的;(二)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的;(三)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的;(四)任期届满需要调整任职,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五)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