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七章 任用第三十五条有效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认可。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仍然有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