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六章 考核第三十一条有效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形成考核报告、评语、鉴定或者等次等结果。其中,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聘(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根据需要明确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任用、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