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制定实施自然遗产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自然遗产环境与资源的监测、调查、评价、登记和建档工作,并组织开展科研和科普工作;
(四)组织开展与国内外自然遗产保护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和展示自然遗产的环境与资源价值;
(五)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相关事项;
(六)负责自然遗产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
(七)依法行使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
自治县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