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外,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