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利用自然遗产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二)(三)不及时制止、查处损害自然遗产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自然遗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