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自然遗产保护监测制度,对自然遗产的价值、环境资源状况进行监测,开展水文、地质地貌、生物多样性、生物入侵等方面的调查,提出调查评估报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