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溶洞资源的保护并开展全面普查,已进行科考探索的溶洞,应当采取有效保护和管理措施;对尚未进行科考探索的溶洞应当予以封存,设立醒目禁止标志。

溶洞资源禁止损毁、偷盗、买卖;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进入未开发的溶洞。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