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流、溪流、地下水等水资源的保护,建立健全生态用水保障机制。

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对水生态有破坏影响的设施,原有对水生态有破坏影响的设施,应当依法迁移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