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新城建设和城市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