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传染病疫情防控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机构)并协助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