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农贸市场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经营秩序、传染病疫情防控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联合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联合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农贸市场正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