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农贸市场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经营秩序、传染病疫情防控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联合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联合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农贸市场正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