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制度,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对无相关凭证或者证明文件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二)市场开办者定期检查农贸市场是否存在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除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外,场内经营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

(四)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和熟食制品的场内经营者,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五)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不得销售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六)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