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