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未按照建设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贸市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