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文明劝导员和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人力、物质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