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