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遵守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培育乡村文明新风尚;

(二)保持乡村环境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杂草等杂物;

(三)规范处理禽畜粪便,保持圈舍卫生;

(四)节俭文明操办婚事;

(五)树立厚养薄葬观念,文明殡葬,文明祭祀;

(六)不在法律法规禁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